(2015)邮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