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执委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武夷山市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武执委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太行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秦红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军,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陈冠东,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武夷山市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红袍商业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徐晓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重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公司于2011年7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接待费用100510元,但被执行人公司至今未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夷山市老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19×××38账户上的存款805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