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薛建明、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建明,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0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含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被执行人:薛建明,男,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执行人: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薛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