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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与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住所地:杭州华东家电市场B39号。经营者:宣红芳。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省军区农场新华桥西侧。负责人:许永贵。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北青公路2999号。法定代表人:付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与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于2015年7月16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撤回对被告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华东家电市场华欣电器商行负担。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