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骏力五金机械经销部与龙其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骏力五金机械经销部,龙其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骏力五金机械经销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低山中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L0375558-3。经营者叶峰。委托代理人张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其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冲压机15台,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91744元的财产为准,并由案外人冯楚云以其完全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冯楚云名下房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龙其玉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91744元(详见查封清单),待后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