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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展广义与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广义,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展广义,男,汉族,1944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孙小凤,长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二三小区24栋7门116室。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展广义与被告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展广义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