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保字第0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永萍与杨萍、张道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永萍,杨萍,张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72-2号申请人:陈永萍,女,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柱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山南路M77号。被申请人:杨萍,女,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张道山,男,196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陈永萍因与被申请人杨萍、张道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萍、张道山价值115万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桃溪镇三沟街道孔三路北侧的非住宅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萍、张道山价值1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祝远高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