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燕与被告李秀玉、李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燕,李秀玉,李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志燕,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秀玉,女,1989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兆亮,男,1989年生,汉族,农民,住同上,系被告李秀玉的丈夫。上列原告王志燕与被告李秀玉、李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玉、李兆亮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燕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为原告打了欠条,说好2014年11月30日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给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7000元及利息。被告李秀玉、李兆亮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李秀玉、李兆亮向原告王志燕借款37000元,并由被告李秀玉为原告王志燕出具借款欠条一份,并约定2014年11月30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借款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李秀玉为原告王志燕出具的借款欠条为证。另查明,被告李秀玉、李兆亮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8日在武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武城县���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燕所诉有被告李秀玉出具的借款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秀玉应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同时被告李兆亮与被告李秀玉系夫妻关系,被告未有举证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及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李兆亮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上述债务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李秀玉为原告王志燕出具的欠条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秀玉、李兆亮所借原告王志燕借款本金37000元及逾期利��(自2014年11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志燕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李秀玉、李兆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谈洪勤审 判 员 张振静人民陪审员 程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红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