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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和朋友王某甲等人在西区玉泉广场蓝鲨鱼府吃晚饭,席间韩某某喝了山城国宾啤酒。饭后,韩某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区玉泉广场驶往西区大水井。当晚22时30分许,民警在对韩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检查时,发现韩某某有酒气呼出,经当场盘问,韩某某承认其驾车前饮酒,民警随即对韩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1mg/100ml。随后,民警将韩某某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待检。2015年6月11日,经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检测,韩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2.7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中醉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80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韩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韩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相;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行为应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韩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泽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