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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祥与于雪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祥,于雪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冯祥。被告于雪娇。原告冯祥诉被告于雪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日将案件卷宗移送至本院,并于2015年月日作出(2014)隆裁定书。本院立案后,原告请求对被告于雪娇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青年湖支行的银行账户采取继续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雪娇的银行存款2583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京涛审判员  刘晓燕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