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苏庆、傅燕英与傅燕英、吴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苏庆,傅燕英,吴建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80号原告:何苏庆。委托代理人:何伟通、袁欢欢,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燕英。被告:吴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苏庆诉被告傅燕英、吴建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苏庆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