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99号原告:黄某某,男,1940年7月生于辽宁省北镇县,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青铜峡市。被告:铁某某,女,1954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文盲,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瑜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