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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茂诉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茂,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李树茂,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齐玉琼,杭锦旗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忠,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茂诉被告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忠所有的小轿车(蒙KXJ1**)予以扣押,原告以其朋友温茂盛所有的小轿车(蒙K81M**)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忠所有的小轿车(蒙KXJ1**)予以扣押;二、对案外人温茂盛所有的小轿车(蒙K81M**)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浩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