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知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双流县鸿泰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双流县鸿泰食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鸿泰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舒俊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成白路社区。委托代理人汪东举,四川希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县鸿泰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双流县鸿泰食品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县鸿泰食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流县鸿泰食品经营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蓓代理审判员  何美琪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