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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杜国艳与德庆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杜国艳,德庆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15647-9。法定代表人:杜国艳。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艳,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庆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甘塘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488644-3。法定代表人:李锐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杜国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16-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德庆泰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多次发生购销合同关系并签订了多份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的管辖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是该合同的出卖人,故该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没有理据,该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杜国艳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都在浙江省东阳市,合同虽然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被上诉人就争议事宜和管辖事宜都未曾和上诉人进行过协商,本案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羁束力,原审法院作为出卖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国权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