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花明与桂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明,桂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968-1号原告:李花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桂繁,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李花明诉被告桂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花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桂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桂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