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梁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梁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唐某,幼师。委托代理人谢振航,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梁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满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双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