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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朱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郸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男,1989年6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辩护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卢建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及其辩护人闫国龙、卢建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朱x在郸城县中州国际饭店门口因和安姓男子发生纠纷,遂用拳脚和木板将安姓男子头部等处打伤后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朱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朱x辨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安姓男子患有肺气肿、肺心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朱x在郸城县中州国际饭店门口因和安姓男子发生纠纷,遂用拳脚和木板将安姓男子头部等处打伤后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在生前患有肺气肿、肺心病的基础上,头部遭受外力、胸部遭受暴力打击后致心电功能紊乱而死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x供述,2014年12月12日上午11时许,我和老赫从金洪恩网吧出来后回我居住的活动板房,到活动板房后我和老安说话时,说着说着老安朝我鼻子上打一拳,我就拽住老安往中州国际保安室走,让保安问事,保安不问,我就开始打老安,打了一会他躺在地上不动了,我就去我干活的工地了。当时我用手、脚朝老安身上、腰上打的,具体打几下踢了几下我记不清了,用老安的扳子朝老安身上打了一两下;2、证人赫x证言,2014年12月12日上午,我和小朱到小朱住的地方,这个地方在中州国际大门西边有五、六十米的荒废的简易房内。当时老安在屋里墙边睡觉,小朱给我说:“咱俩先在这睡会,等会再去你睡的桥下睡。”说完,小朱就问老安谁动了他的袋子,老安回答说不知道,接着小朱连续问了老安五、六遍,老安被问急了,起身将小朱推倒在地,骑在小朱身上,用拳头打小朱的脸部。打的有三、四拳后,我将两人拉开,看到小朱的嘴、鼻子、手上都流血了,小朱当时很生气,在屋子里翻老安的东西。在老安睡的地铺头枕边找到一件红上衣,在红上衣的兜子里找到了两把扳子,然后小朱手拿着扳子,拉住老安出来往东走来到中州国际饭店大门口的保安室,在保安室门口,小朱给一个保安说:“在老安身上找到了扳子,你们看看这是干什么用的,是不是用来偷东西的,你们不管我就打他。”这时过来一个经理模样的男子,该男子说:“你们要打到外面打去。”说完,小朱拉着老安从保安室门口往西走,小朱一脚把老安跺倒了,老安就躺在地上,小朱把老安拉到一个沙子堆旁边,小朱就开始动手打老安,一共打的有五、六下,老安就倒在了地上四肢抽搐,眼睛往外翻,当时小朱说:“老安你装死哩。”说完之后,我掂着垃圾堆里捡的垃圾和馍和小朱正东走了。走有二、三十米我和小朱在路边坐了一会,我自己起身去了小朱住的屋子里拿了早上没有吃完的早饭和我的垃圾袋。拿到东西后,回到老安倒地的地方,当时小朱在老安倒地的地方东边站着,我和小朱在路边坐了五分钟左右,这时老于过来了,发现老安在地上躺着,走到老安身边看了看老安,又问小朱为什么和老安打架。小朱当时笑笑没有说话。过了一会,小朱提出让老于和他一起去要工钱,之后小朱就和老于一起要小朱的工钱去了;3、证人孙x证言,今天上午11点40左右,我们中州国际酒店的保安刘东东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抓个小偷,你过来看一下。”我就来到了酒店门口,看见一个穿黑色上衣浑身是土的人揪住一个穿咖啡色外套的人的衣领,还有一个穿军大衣的腿有点瘸的人站在一边。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对我说:“抓个小偷,你们管不管,这是他偷的扳手,上次还偷了一个钳子。”我当时看着这三个人浑身是土,穿的衣服很破,说话上句不搭下句的,感觉他们精神有点不正常,就把他们打发走了。打发走之后我就和老婆一起开车带着小孩去第一楼旁边的诊所打针去了,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我给孩子打完针回来,我想看看那三个人是否又回酒店门口了,我走到酒店门口,看见那个穿咖啡色外套的人躺在酒店门口辅路西边10米左右的地方,我就走了过去问这个穿咖啡色外套的人:“你躺地上冷不冷?”他看看我,嘴动了几下没说出来话,我从口袋里掏出几块钱零钱塞到这个穿咖啡色外套的人手里说:“你赶紧起来拿着钱去街里面买个烧饼吃。”这个人还是没有说话,我当时看这个躺在地上的人不对劲,就没再搭理他,我往酒店门口走,走到就酒店门口的时候我打110报了警,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警察就赶到了现场,警察到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过了大概15分钟左右,120急救车到达了现场,急救人员看了一下说这个穿咖啡色外套的人瞳孔放大了,确认已经死亡了,120急救车就走了;4、证人刘x证言,今天上午11点左右,我正在中州国际酒店门口站岗,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人揪着一个穿咖啡色上衣的人来到我跟,穿黑色上衣的人给我说:“这个人是小偷,他拿着扳子偷东西。”我问穿黑色上衣的人在哪抓到的,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说:“我们在这西边住。”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手里还拿着一个扳子,我看这个人说话不正常,我就去酒店大厅里给我的经理孙东威打了一个电话说:“外面有人抓到一个小偷,你过来看一下。”打完电话我又回酒店门卫室门口了,我看见有一个穿军大衣的人也站在门卫室门口,我没和这三个人说话。过了大概五分钟左右,孙东威过来了,我看孙东威过来了,我就去院子里指挥车辆去了。过了五分钟左右,我又回到门卫室,正好看见穿军大衣的人往门口北边走,穿黑色上衣的人揪住那个穿咖啡色上衣的人在后面也往北走,这三个人走之后,孙东威也走了。过了大概十分钟左右,我刚从酒店院里指挥车辆出来看见酒店门口东边停了七、八辆车,车里面人摇下车窗往西看,我也顺着往西看,我看见酒店门口西边十米左右的辅路上,躺着一个人,这个人就是刚才穿黑色上衣的人揪着的那个穿咖啡色上衣的人,那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和穿军大衣的人站在穿咖啡色上衣的人北边半米左右的位置说话,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和穿军大衣的人沿着酒店门口的辅路往东走,走到我身边时,我问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那个人为啥躺地上,你们是不是打他了?”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说:“没有。”我说:“那他躺地上干啥?”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我下手轻,知道轻重。”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说完话就和那个穿军大衣的人往东走了。这个穿黑色上衣的人刚走,孙东威就过来了,我告诉孙东威门口西边躺个人,孙东威听了之后就去酒店门口西边了。过了大概有十分钟,我看见警察过来了;5、证人张x言,2014年12月12日中午1点,我在我们工地传达室门口见到我们工地上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手里拿着一个小提包,站在传达室门口,我问他在这干啥,他说给人家打架了,打的是一个拾破烂的,这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过来将他带走了。当时这个年轻人鼻子下面有血迹,一身的酒气,应该喝了不少酒,他拿的小提包是黄色带心型图案的,他被带走之后我打开小提包发现里面有三把扳子,现在我把小提包和三把扳子交给你们;6、郸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2014年12月12日郸城县中洲国际饭店门口西侧无名男尸尸体检验情况的说明,证明经尸体解剖检验见:尸体左侧第5、6、7前肋骨折,第7、8、9、10、11后肋骨折,左胸腔内积血200ml。《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6.3.c规定,肋骨骨折6处以上属于轻伤一级。7、郸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郸)鉴(法医)字(2014)035号,检验意见:死者系在生前患有肺气肿、肺心病的基础上,头部遭受外力、胸部遭受暴力打击后致心电功能紊乱而死亡;8、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朱x精神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汴汴京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4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朱x为边缘智力。2.被鉴定人朱x对本案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郸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违法嫌疑人朱x被行政拘留十日。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尸检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孟昭杰审判员  王祖宁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