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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瑞玲与邱铈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玲,邱铈涵,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15号原告黄瑞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铈涵,户籍地址江苏省泗阳县。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428栋东侧3楼302-2。法定代表人杜艳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吉路85号吉信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陈荣宏。第三人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大厦5楼第501-503,505-513,515-516单元,M层02单元,1楼08-09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兴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玲诉被告邱铈涵及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邱铈涵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深龙键通保字第07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瑞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邱铈涵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