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铁刚与任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刚,任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李铁刚,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任生,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刚与被告任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铁刚负担25元,退回原告李铁刚25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