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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知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知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职务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勇、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车站东巷1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尊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延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中《爱情Yogurt》等涉案2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后者分别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缴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爱情Yogurt》等2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4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紫尊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系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被告紫尊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地点为南京市鼓楼区车站东巷12号,许可经营项目:KTV,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咨询服务,会务服务。案外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原告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音集协为甲方,上述案外人为乙方。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发行ISRCCN-A01-11-374-00/V.J6)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并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共包含10张DVD。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专辑中包括了《爱情Yogurt》等涉案2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4137号公证书,证明公证人员应申请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请求,与其委托的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勇于2014年10月15日来到被告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车站东巷的南京市皇朝国际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该会所B05号包间点播了《爱情Yogurt》等29部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方勇去服务台付款,取得收款方为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机打发票一张。另查明,2014年1月20日,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维权。合同约定,原告为甲方,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乙方。其中第五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法人登记证书、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原版专辑、(2014)宁秦证民内字第413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消费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依据授权,对被授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在许可期限内享有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被告紫尊公司作为KTV经营者,其在未经著作权人及原告的授权许可,也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公开放映涉案29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证明被告违法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被控侵权作品的类型、流行程度、合理使用费、侵权场所位置、经营规模、利润主要来源等情节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律师费,虽然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此约定为1000元,但尚未实际支付,本院将根据原告代理人实际出庭参加诉讼的情形对此项费用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爱情Yogurt》等29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中歌曲清单);二、被告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江苏紫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76)。审 判 员  乔延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 洁附歌曲清单:《爱情Yogurt》、《NowThatShe’sGone》、《杀手》、《K-O》、《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我还想她》、《波间带》、《她说》、《IAM》、《爱笑的眼睛》、《记得》、《好好爱》、《新少女祈祷》、《有没有》、《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河山大好》、《胡萝卜须》、《幻听》、《Playwithstyle》、《装糊涂》、《伴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