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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荣元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荣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49号罪犯李荣元,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元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邵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邵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荣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李荣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8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3000元。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荣元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4.6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4.6分,并履行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荣元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