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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彭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2020号原告聂某某,女,198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彭某某,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