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元耀、丁凯强与刘来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429号原告丁元耀,男,回族,居民,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丁凯强,男,回族,居民,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丁元耀、丁凯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如光,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来辉,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元耀、丁凯强与被告刘来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元耀、丁凯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65元,由原告丁元耀、丁凯强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刘 晓 英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