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魏伟峰与王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伟峰,王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134号原告:魏伟峰,男,1978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1200010112015。被告:王栋,1972年2月3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伟峰与被告王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伟峰与被告王栋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伟峰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伟峰承担。审 判 员  江 泓审 判 员  钟如昀人民陪审员  王一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霄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