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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梁庆辉与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庆辉,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梁庆辉,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冯永锐,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冯景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庆辉与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工程款1760000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庆辉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梁庆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四幢房屋,此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四幢房屋已经本院查封,经询申请执行人梁庆辉,因评估、拍卖上述房屋需时较长,同意在上述房屋处理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阳江市佳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有的房产已经本院查封,正在处理中,且申请执行人梁庆辉同意上述房屋在处理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恢字第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