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文颖与梁春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颖,梁春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黄文颖,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康宁区。被告梁春龙,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颖与被告梁春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