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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振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周振江,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沈阳山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周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