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杰抢劫、抢夺、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455号罪犯陈杰,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09月23日作出(2003)北刑初字第3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杰犯抢劫、抢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以(2003)唐刑终字第4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31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唐刑执字第1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3个月;2010年9月17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唐刑执字第12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2012年10月18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6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杰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减去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1月1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王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