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勇与深圳市优居汇移民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深圳市优居汇移民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张勇,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深圳市优居汇移民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虹路9号世界贸易广场C座2501。法定代表人宋雪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深圳市优居汇移民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张勇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此处无正文)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