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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南长丰网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长丰网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长丰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进。被执行人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河南长丰网业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欠河南长丰网业有限公司货款173628元,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73628元,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能按期给付,河南长丰网业有限公司可就欠款总额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87元由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条件。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