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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5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世娟与王在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娟,王在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5119号原告:李世娟,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在军,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世娟诉被告王在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彦艳、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世娟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王彦艳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