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负责人王周屋,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璀芝、尹航,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周群,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关于编号为公授信字第99282012291232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编号为991200000032021号《单位借款凭证》借款本金200万元、期内欠息18388.45元、复利63.29元,合计2018451.74元。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房产均坐落于瑞安市马屿街道山后村(产权证号:00011302,00233280,前一处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后一处抵押于深发银行瑞安支行)。查询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余额;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另查,被执行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相关资产、债务由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0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