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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曹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好,现申请撤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谭新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