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华池县柔远镇孙家川行政村孙家川自然村。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华池县柔远镇南街。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认为没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审 判 长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 杨如桐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