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姜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军,司机。2014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辩护人郑刚,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军及其辩护人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5日,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填塘修建老年儿童活动中心,拆除了该湾村民姜某子(男,殁年45岁)部分占用公用面积的自建围墙。5月16日早上6时许,姜某子为此阻止挖机司机施工强行拨走铲车钥匙,村民姜某己上前劝阻时遭到姜某子的殴打。上午7时许,被告人姜军得知其父亲姜某���被姜某子殴打后与母亲开车赶回姜次长湾,在湾口姜军遇到姜某子与其理论时,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互殴,后被村民劝开。姜某子准备离开时,姜次长湾村民要求姜某子回湾将占地一事说清楚,在回湾的途中,姜某子与村民姜某乙等人相互拉扯。在村民姜某甲家门口,姜军与姜某子再次发生扭打,姜某子掐住姜军的颈部,姜军顺手持小木凳朝姜某子头部击打两下,姜某子被打后躺在姜某甲家门前水泥地上,姜军及村民相继离开。下午2时许,姜某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送至医院救治。同年6月1日,姜某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姜军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1、被告人姜军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姜某戊、姜某己、���某庚、姜某辛、余某、张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及人身检查笔录;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等书证;6、物证:木凳一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军对起诉书指控其拿木凳击打被害人头部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指控姜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2、姜军系正当防卫,请求判决姜军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填塘口修建老年儿童活动中心时,村民姜某乙等人指挥挖机司机拆除了村民姜某子(男,殁年45岁)占用该塘口公共面积所建的围墙。5月16日早上6时许,姜某子为此阻止挖机司机施工,强行拨走了挖机的车钥匙,村民姜某己上前劝阻时遭到姜某子的殴打。早上7时许,被告人姜军得知其父姜某己被姜某子殴打后与母亲赶回姜次长湾。姜军在湾口遇到姜某子后,与其理论,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后被在场村民劝开。姜某子准备离开时,在场村民要求姜某子回湾里将占用塘口公共面积的事说清楚。回湾途中,姜某子与姜某乙等人相互拉扯。后在村民姜某甲家门口,姜某子准备离开时被姜军拦住,姜某子遂动手掐姜军的颈部,姜军拿起姜某甲家门口的一个小木凳朝姜某子的头部击打了两下。姜某子被打后躺在姜某甲家门前水泥地上,姜军及村民相继离开。下午2时许,姜某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送至医院救治。同年6月1日,姜某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某子应系头部被钝性物体致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姜军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来到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姜某甲(系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几年前,姜某子为扩建房屋,建围墙封了湾里的一条路。2014年,姜某子私自将湾里的公共池塘挖了个坑,准备做私房屋基,村民不同意,并商量尽快做好公共娱乐中心。同年5月15日,姜某乙没经姜某子同意,叫挖机挖了姜某子家围墙,姜某子遂找姜某乙打架,派出所民警将他们带走。5月16日早上7时许,其出门看到姜某子把湾里请来做事的挖机钥匙抽下来扔掉了,姜某己劝姜某子不要影响挖机工作,姜���子就打了姜某己,姜某己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妻子赵某和儿子姜军。姜军从黄石赶到湾子后与姜某子发生拉扯扭打。后姜某丁、姜某癸、姜某丙、姜某乙、姜军等人将姜某子推搡到其家门口,不让他走,叫他说清楚占地的事,姜某子想走,用头撞了拦他路的姜某乙肚子两下。姜某子停手后还要走,被姜军拦住,双发发生争执,姜军持其家门前放着的一个小木凳打了姜某子的头部一下。接着,姜某子就躺在门前台阶上,村民都没管他。事后,姜军回黄石,派出所民警过来将姜某子送到了医院。2、证人柯某(系证人姜某甲的妻子)证明:3、4年前,姜某子做围墙时封了村里的一条老路,占用了公共面积,为此和隔壁的姜某乙打过架。2014年春节后,村民姜某乙、姜某丙、姜某癸等人提议填平湾里的水塘,做老年儿童活动中心(简称活动中心),姜某子想占用��塘的公共面积建房。同年5月15日下午,做活动中心的人没有和姜某子商量,拆了姜某子家占用公共面积的围墙。下午5时许,其听说姜某子打了姜某乙,姜某乙没还手。后派出所民警将他们二人带走,当晚8时许放回。5月16日早上6时许,其在家听到有人喊“打起来了”,出来看到姜某乙、姜某丙、姜某癸、姜某丁在扯劝姜某子和姜某己不要打。早上8时许,其从家里走到湾子口,看到姜某子、姜军、姜某乙、姜某癸、姜某丙、姜某己、赵某等人,姜某乙、姜某丙等人拦着姜某子不让走,要姜某子将占地的事说清楚。其回到自家门口后,看到姜某乙和姜某子相互抓着对方的衣领。二人被扯开后,姜军拦着不让姜某子走,随手拿起板凳打了姜某子的头一下,姜某子就坐在其家门口的水泥地上,接着仰睡了2个多小时。中午12时许,村支书余某和一名警察将姜某子送到医院。��后,公安人员提取了姜军打人的木凳。3、证人姜某乙(系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湾里的人商量好准备将湾里的塘改建成老年儿童活动中心(简称活动中心),但姜某子反对。2014年5月14日,姜某庚联系张司机第二天动工。5月15日早上,姜某子不在家,张司机用挖机填土。下午5时许,姜某子接到他三爷电话,得知此事后回来阻止施工,并打了其左耳两拳。事后,姜某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叫其去医院检查,次日对其做笔录。5月16日早上,其前往武汉途中,派出所电话通知其去做笔录,其遂返回。回家后,其看到姜某子将张司机从挖机里拉下来,抽走挖机钥匙,姜某己上前劝说时遭到姜某子殴打。后有人打电话对姜某己的儿子姜军说了此事。姜军赶过来后与姜某子发生打斗,被村民劝开。接着,其和村民让姜某子说清楚哪里可以挖哪���不能挖,并不让姜某子离开湾子,姜某子遂跑到姜某丁家拿了把菜刀出来,姜某丁将菜刀夺回。之后,姜某子来到姜某甲家门口,大家继续做他的工作未果后,看到姜某子和姜军打起来,其劝阻未果后就去上厕所,回来后看到姜某子坐在姜某甲家门口的台阶上,姜某子坐了一会后就搞了件衣服在门口柴堆上铺着睡觉,其遂离开。4、证人姜某丙(系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姜某子家门口有个属于湾里的水塘。2011年前,姜某子私建围墙将该水塘边的路围了起来,影响村民正常出行,隔壁的姜某乙和其他村民都去劝说未果,姜某乙和姜某子还打了架。2011年,村里和湾里商定将该水塘填起来做老年儿童活动中心(简称活动中心),姜某子阻止了施工。2014年,姜某子想在该水塘上做房子,村民遂商量将该水塘填起来,姜某己负责主持,姜某庚��系了挖机。5月15日早上,张司机开挖机过来施工,把姜某子家的围墙打开了一点,此前姜某乙已通知姜某子要把堵路的墙打开,但姜某子不同意。下午5时许,姜某子接蒋荣海电话得知此事后赶回来,打了参与此事的姜某乙。事后,派出所民警将姜某子、姜某乙等人带去调查,还给大家做工作,把事情商量好再决定。5月16日早上,大家通知张司机停工,将挖机开走,姜某子过来阻止,把张司机从挖机上拉下来,并拔走了车钥匙,其和姜某己、姜某丁、姜某癸、姜某乙、姜某戊、姜某壬、姜某庚等人遂劝说,姜某己前去劝说姜某子遭到殴打后,遂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妻子赵某和儿子姜军,其和其他村民与姜某子僵持十几分钟后散开。姜军开车过来碰到姜某子后,双方发生拉扯打斗。其和姜某乙、姜某癸、姜某丁、姜某甲、姜某庚将他们劝开后,不要姜某子走,要他把��情说清楚。接着在姜某甲家,大家继续做姜某子的工作未果,姜某乙拉着姜某子的裤带,姜某子用头撞了姜某乙的胸部,姜某乙还手与姜某子对打,后被大家扯开。接着,姜某子要走,姜军说姜某子打了他父亲,不让他走,二人发生口角,姜军拿起坐着的小板凳对着姜某子的头部连接肩膀的位置用力打了一下后,姜某子就走到姜某甲家门口的台阶上坐着,接着在门口的柴堆上仰着睡了,其和村民就走开。5、证人姜某戊(系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2014年5月15日下午,湾里几个年龄大的人对回湾里办事的姜某己说了姜某子阻止湾里平整场地建活动中心以及姜某子为此在早上殴打姜某乙的事,提议姜某己出面平整场地及从中调解,姜某己表示同意。当日,因姜某子打了姜某乙,派出所介入后作了双方的工作,平整场地一事暂停下来。5月16日早上6时许,其在家门口看到姜某子不让挖机司机走,并动手打了前来相劝的姜某己头部几下,遂报警,还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姜某己的妻子。姜某己的妻子和儿子姜军过来后,其听说姜军与姜某子打了架。打架后,湾里有人叫姜某子说清楚平整的场地哪些是他家的宅基地。接着在姜某甲门口,姜某子不肯谈要走,湾里的人不让他走。当时,其过来看到姜某乙拦着姜某子,姜某子用头撞了姜某乙,姜某乙的父亲用一根木棍打了姜某子背部一下。姜某子准备跑时又被姜军拦住,就用头去撞姜军,姜军随手拿起身旁的小板凳打了姜某子头部一下,姜某子就没动手了。过后,姜某子就到姜某甲家门口的柴堆处躺下来。6、证人姜某己(系被告人姜军的父亲,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姜某子建围墙时围住了湾里的水塘堤,占用了村民进出的老路,后村民决定填平水塘,建活动中心,叫其负责。2014年5月14日,村民姜某庚联系了挖机。5月15日,挖机施工时拆除了姜某子占用公共面积的围墙。当晚6时许,其听说姜某子为他家围墙被拆之事与姜某乙打架,派出所介入后要求协调好再施工,村民都同意。5月16日早上,其到现场看到姜某子坐在挖机驾驶室里,就劝他让挖机走,姜某子遂动手打了其头部三拳,然后准备离开,村民姜某癸、姜某乙、姜某丙、姜某丁等人将他拦住,要他将占地的事说清楚,其打电话将被打的事告诉了儿子姜军。姜军赶过来后,与姜某子发生拉扯。接着,姜军与姜某乙、姜某癸、姜某丙等人将姜某子拉到姜某甲家门前,村民要姜某子将占地的事说清楚,姜某子想走被姜军拦住,姜某子拳打姜军,姜军还手,被村民扯开后,姜某子又要走,姜某乙拉着姜某子的裤腰不准他走,又发生打斗,相互��打对方,姜某乙的父亲姜某壬持木棍打了姜某子的脚和腰部。其和姜某丁、姜某癸等人将姜某子和姜某乙扯开后,姜军不许姜某子走,姜某子动手掐姜军的脖子,姜军顺手拿起姜某甲家门前的一个小木凳打了姜某子的背部,姜某子当时就松手,坐到姜某甲家门前水泥地上,而后躺在地上开始打鼾。7、证人姜某壬(系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姜某子家做围墙时占用了湾里水塘的公共面积,湾里的人对此怒不敢言。湾子里的老人都被姜某子打过,姜某子还阻止湾里在公家的土地上建老年儿童活动中心(简称活动中心),并打了其儿子姜某乙。2014年5月16日早上6时许,姜某子阻止来湾里平整活动中心土地的挖机司机将挖机拖走,并拳打前来相劝的姜某己,其看到姜某乙在现场,就回家做事。早上7时许,其在家听到姜某甲家闹翻了天,怕姜某子打姜某乙,就拿了根柴火棍过去。看到姜某子在姜某甲家门口想跑,其就朝姜某子的鼻梁打了一拳,后湾子的人要姜某子将做活动中心的土地问题说清楚,姜某子不肯并且想跑,姜某乙就拉姜某子的裤腰带阻止,姜某子遂用头撞了姜某乙的胸口两下,其见此就用柴火棍朝姜某子的肩膀还是后背打了一棍子。接着,其被在场村民拉开,姜某乙冲上去和姜某子用拳头对打。后来,姜某己的儿子姜军也和姜某子打,拿起姜某甲家门口的小板凳打了姜某子头部两下,姜某子就坐到姜某甲家门口的水泥地上了。8、证人姜某癸(系被害人姜某子的堂弟,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姜某子建围墙时霸占了湾里一口弃塘的公共面积。2014年5月15日,湾里的人商量在该弃塘上建一个老年儿童活动中心,叫姜某己负责。当天早上,挖机过来平整土地,挖机司机按湾里人的要求拆了姜某子占用公共面积的围墙。下午,姜某子得知此事后赶回来阻止施工,与参与此事的姜某乙发生打斗。后派出所介入,建议停工,待事情处理清楚了再做,大家表示同意。5月16日早上6时许,姜某子阻止挖机司机将挖机开走,并殴打了过来相劝的姜某己,还抽走了挖机钥匙。姜某己被打后,打电话告诉了妻子赵某和儿子姜军。姜军赶来后与姜某子发生拉扯扭打,在场村民将二人扯开。在姜某甲家门口,村民要求姜某子将占地的事情说清楚,姜某子不肯,动手打姜某乙,用头顶了姜某乙的胸部,姜某乙的父亲拿着柴火棍上前打了姜某子。姜军看到姜某乙被打,就拿起坐着的小板凳朝姜某子的头部还是背部打了两下。事后,姜某子坐到姜某甲家门口,仰躺在地上,其他村民离开。9、证人姜某丁(系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村民)证明:案发当日早上6时许,其在家得知姜某子打了其哥哥姜某己,出门看到姜某己右手臂有血。侄儿姜军得知此事后赶过来与姜某子发生拉扯扭打,其和在场村民将他们扯开,要姜某子将占地的事情说清楚。期间,其看到姜军颈部有伤,很生气,踢了姜某子屁股一脚。后其看到姜某子在姜某甲家门口与姜某乙发生纠纷,姜某子用头顶了姜某乙的胸部。10、证人赵某(系被告人姜军的母亲)证明:2014年5月14日下午,其和丈夫姜某己为儿子姜军结婚之事从黄石回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送请帖时,村民说要将湾里的塘填起来做活动中心,其和姜某己都同意。5月15日,姜某子为湾里填塘建活动中心拆了他家围墙的事打了姜某乙,派出所做工作要求暂停修建活动中心,做好姜某子的工作后再建。5月16日早上6时许,其和姜军在黄石得知姜某己被姜某子打了,遂赶回湾子里。姜某子看到姜军后,动手打姜军,双方扭打起来,姜某乙、姜某丙、姜某癸等人过来将二人从地上拉起来。接着,姜某子想走,湾里人不让他走,要他把事情说清楚。在姜某甲家门口,大家做姜某子的工作未果,姜某子坚持要走,姜军等人不让他走,姜某子就动手打了姜军,姜军拿坐着的板凳朝姜某子的肩膀处打了一下。之后,姜某子就坐在姜某甲家门口,接着平躺在地上,过后开始打鼾,村民遂各自回家不理他。早上11时许,其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就说了打架的事。派出所民警和村支书过来看到姜某子还在打鼾,遂将他送到医院。案发后,其和家人共交给姜某子的家属7.5万元,作为姜某子的治疗费用,其中在5月18日晚交给姜某子的二姐夫胡某5000元,胡某未打收条;在5月20日交给胡某的儿子2万元,胡某的儿子以胡某的名义打了一张收条;5月22日,其到黄石市中心医院给姜某子预存了2万元;6月20日,其付了3万元安葬费,由村书记余某代收并打收条。上述费用共计7.5万元。黄石市中心医院预付住院费收据、收条、凭证,印证赵某于2014年5月20日付给胡某2万元,于5月22日为姜某子预付住院费2万元,于6月20日交给余某3万元安葬费。证人胡某(系被害人姜某子的二姐夫)的证言,印证姜军家属已赔偿7.5万元。11、证人余某(系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村支书)证明:大概在2009年,姜某子占用湾里水塘的田埂做了一堵墙,影响了邻居姜某乙家和其他村民出行,姜某乙和姜某子为此打过架,但该围墙一直未拆除。此次,湾里商量填塘做活动中心,要求拆除姜某子占用公共面积的围墙。5月14日,因姜某乙向村委会反映说姜某子要在占用的围墙处建房,要求村委会调解,其便和村委会委员、土地所人员、姜某乙、姜某子及姜某子的四叔姜某辛商量这件事,姜某子同意拆除围墙,但要姜某乙恢复原状,姜某乙没同意。当晚,湾里人就商量填塘做活动中心。5月16日早上,其陪同派出所民警处理姜某子与姜某乙在5月15日打架一事时,接电话前来反映情况的赵某说了姜某子与姜军在早上打架的事。后其和民警赶到现场,看到姜某子躺在姜某甲家门口的水泥地上睡着打鼾,嘴边和鼻孔旁有血迹。其拉姜某子时见他没有反应,遂先联系了姜某子的四叔姜海荣,接着其和民警一起将姜某子送往医院。12、证人张某(大冶市金牛镇水碓村张殿先湾村民)证明:2014年5月14日下午,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的人打电话联系其去平整场地。5月15日早上6时许,其将挖机开到姜次长湾,按村民的要求填湾里的一个水塘。下午6时许,姜某子赶过来要其停工,说挖了他的院墙要赔钱,并上前抢挖机钥匙,在场的姜某乙说湾里人同意填水塘,姜某子遂动手打了姜某乙,二人发生扭打。后派出所民警过来将其和姜某乙、姜某子带走。当晚,其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离开。5月16日早上7时许,其按村民要求准备继续施工时,姜某子跑到挖机驾驶室里阻止,并拔走了挖机钥匙。期间,姜某子殴打了前来相劝的姜某己。事后,其回家拿来备用的挖机钥匙继续施工,于下午15时许将水塘填好。13、证人姜某辛(系被害人姜某子的叔叔)证明:姜某子家做院墙时占用了湾里的公共面积,为此与邻居姜某乙有矛盾。2014年5月15日下午3时许,其去姜次长湾拉水泥时发现姜某子家的院墙被人拆除了一部分,就电话联系了姜某子,姜某子说他没同意别人拆院墙,要回去看一下。姜某子赶回姜次长湾后,和挖机司机发生争吵,得知是姜某乙叫人拆的后,与姜某乙发生扭打,派出所民警也来���。5月16日下午1时许,派出所民警给其打电话说姜某子和别人打架,现在人在地上,叫其去看下。其赶去途中遇到派出所民警,一同将姜某子送到医院。14、证人王某(系大冶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证明:2014年5月16日下午2时许,姜某子被他的家属和金牛派出所民警送到大冶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姜某子当时是昏迷的,左侧颞部有不规则裂口,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左眼眶外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下首姜湾和姜次长湾。(1)下首姜湾现场位于该湾8号住宅北侧T形路口,该T形路口由南北走向的水泥路A和东西走向的水泥路B交汇形成;水泥路A北边通往胡铁村,南边通往姜次长湾。公安人员在T型路口交叉位置发现四处滴落状血迹(编号1-1、1-2、1-3、1-4)。(2)姜次长湾现场位于该湾6号姜文云家西侧。出事地点位于姜文云家西侧走廊和水泥路,公安人员发现了四处血迹(编号2-1、2-2、2-3、2-4)和涉案小木凳。三、人身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法医依法提取了姜军的指纹信息和血样。四、鉴定意见1、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冶)公(刑)鉴(法)字(2014)28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姜某子应系头部被钝性物体致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法)字(2014)20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1)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姜显威是姜某子与应艳玉的生物学后代(即姜某子是姜显威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2)在下首姜湾现场提取的编号1-1、1-2、1-3、1-4号血迹以及在姜次长湾现场姜文���家门口提取的编号2-1、2-2、2-4号血迹中均检出男性人血DNA,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姜某子,支持为姜某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五、作案工具木凳。六、被告人姜军供认:姜某子家做围墙占用了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姜次长湾的公共面积,姜次长湾村民为建公共健身场所,要求村民姜某子将占用的公共面积退出来。2014年5月15日下午,其和父亲姜某己、母亲赵某在黄石家中得知村民姜某乙被姜某子打了,遂赶回姜次长湾去看下。当晚,姜某己留在湾里,其和赵某回到黄石。5月16日早上6时许,姜某己打电话给赵某说他被姜某子打了,赵某叫其回去看下。早上7时许,其开车带着赵某赶到姜次长湾村口,其下车后碰到姜某子,遂质问姜某子为何打其父亲,姜某子直接动手掐其脖子,其还手与他对打,后被过来的其叔叔姜某丁、姜某乙等湾��里六七个人扯开。姜某乙叫姜某子回湾子里将占地的事情说清楚,姜某子看到湾里的人都说他的不是,就想走,看到其将他拦住,遂又动手掐其脖子,站在姜某子后面的姜某丁朝姜某子的腰部踢了两脚,姜某子才松手,姜某乙抓住姜某子的裤腰带,拉着他走,走了一段路才松手。姜某子跟着大家来到姜某甲家门前后,在场的人都叫姜某子将占地的事情说清楚再走,其和姜某乙一人守住一边。当姜某子想离开时,姜某乙将他拦住,姜某子遂与姜某乙相互拳打。期间,姜某乙的父亲持柴火棍打了姜某子的手。姜某子与姜某乙打完后,姜某子又往其所在方向走,其就拦住他,姜某子用头顶其腹部,接着掐其颈部,其就拿起姜某甲家门口水泥台阶上的小木凳,用板凳面朝姜某子的头部打了两下,姜某子遂松手,接着坐在水泥台阶上,而后躺着睡着了。事后,其开车返回黄石。下午,其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后来到大冶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事实。七、书证材料1、户籍证明证明:本案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2、住院病历证明:姜某子被打后于2014年5月16日先在大冶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于当晚9时许转至黄石市中心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6月1日13时48分死亡。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5月16日16时许,大冶市金牛派出所民警得知姜军当日上午将姜某子打伤,遂打电话叫姜军到大冶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下午17时,姜军赶到大冶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大冶市金牛镇胡铁村村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村姜次长湾村民姜某子家住房建筑用地原属其自家责任田面积。该责任田田埂为该湾村民公用通道,被姜某���建围墙占用。5、赔偿款15万元及谅解书证明:姜军的家人、朋友在审判阶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姜军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军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接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姜军的家人、朋友在审判阶段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对姜军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姜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姜某甲、柯某、姜某丙、姜某戊、姜某己、姜某壬、姜某癸、赵某、村支书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姜军的供述等证据相互证明案发当日,姜某子殴打了姜军父亲,姜军为此找姜某子理论时,双方发生扭打,后被在场村民扯开。之后,姜某子、在场村民和姜军到姜某甲家门口继续理论,姜某子欲离开时被姜军阻止,姜某子遂动手掐姜军的脖子,姜军随即持木凳击打姜某子头部,姜某子因头部遭到打击而躺在姜某甲家门前水泥地上后,姜军及在场村民相继离开,直至民警和村支书余某赶到现场将姜某子送至医院抢救,姜某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姜某子系头部被钝性物体致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姜军作案所用木凳符合钝性物体的物理特征。因此,本案姜军持木凳击打姜某子头部的行为与姜某子因头部被钝性物体致伤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接因果关系,且证据充分。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姜军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姜军与姜某子发生打斗的原因是双方均不能冷静处理矛盾,姜军阻止姜某子从姜某甲家门口离开的行为,激怒姜某子,导致姜某子动手掐姜军的脖子,姜军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头部是人体要害部位,而持木凳还手击打姜某子头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七年五月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小群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