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376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潘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376一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男,1969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2009年3月11日因赌博被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龙海市其家中与李某因欠款之事发生纠纷,后持菜刀砍中李某左手虎口及左大腿下段处致其受轻伤。案发后,潘某甲当场报警并于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潘某甲的刑事责任。认定潘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龙海市其家中与李某因欠款之事发生纠纷,后持菜刀砍中李某左手虎口及左大腿下段处致其受轻伤。案发后,潘某甲当场报警并于现场向龙海市公安局海澄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5年7月8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潘某甲的亲属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人民币,并取得李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投案证明书、潘某甲的户籍证明;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因琐事纠纷持刀砍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潘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潘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在庭审中潘某甲对该量刑建议也无异议。综合潘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经审前社会调查,对潘某甲可宣告缓刑,但潘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闽辉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蓝鸿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潇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