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财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达琼、杨育攀等与佛山市顺德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财保字第1号申请人杨达琼。申请人杨育攀。申请人杨伟艳。申请人杨伟冰。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与广珠公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刘汝洪。申请人杨达琼、杨育攀、杨伟艳、杨伟冰因谢成姨等人发生交通事故,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扣留所有人登记为佛山市顺德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粤X×××××号的事故车辆时限将至,情况紧急,如不对上述车辆予以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粤X×××××号的大型卧铺客车予以诉前查封,查封限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50000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所有人登记为佛山市顺德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粤X×××××号的大型卧铺客车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人民币150000元。查封期间,由申请人负责保管,被申请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损毁,否则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封潮审判员卢粤惠审判员周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桂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