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程方吉与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方吉,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734号申请执行人程方吉。被执行人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西康社区。本院执行的程方吉与东营市康庄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未执行标的额153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劳人仲案字(2015)第11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