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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耕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耕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69号罪犯吴耕成,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州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0日作出(1998)榕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耕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3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耕成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3月因未按要求背诵《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完成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共获得达标分1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耕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9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