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商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庄支行与权太海、耿之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611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负责人王洪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勇,该支行职员。被告权太海。被告耿之凯。被告李庆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庄支行诉被告权太海、耿之凯、李庆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庄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