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东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申再才与被告永昌县田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再才,永昌县田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申再才,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永福,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昌县田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再才与被告永昌县田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再才于2015年7月16日以已与被告永昌县田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再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申再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