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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郭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温某某,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