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何文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3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国。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何文国携带液压剪、“T”型撬锁工具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园门口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35元。得手后,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卖给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破案后,赃车未能起回。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文国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被告人何文国的前科材料;被告人何文国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文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文国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文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文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何文国的作案工具液压剪一把、“T”型工具一把,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文国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文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文国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液压剪一把、“T”型工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文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分局的液压剪一把、“T”型工具一把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