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容建与被告曹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容建,曹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武容建,男,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新华东街。被告曹广辉,男,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容建与被告曹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容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鸿寿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旭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