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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海燕与被执行人饶德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德赛,曹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饶德赛,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海燕,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关于曹海燕与饶德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梅埔法茶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婚生小孩饶锦鸿由被告饶德赛负责抚养,原告曹海燕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直至小孩满18周岁,该款应汇至被告指定账户。因原告曹海燕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饶德赛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银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和交警大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曹海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饶德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海燕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饶德赛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埔法茶执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启清审判员  陈畅君审判员  黄坤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广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