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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刘善媛与被告吕红、叶集试验区林鑫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媛,吕红,叶集试验区林鑫大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060号原告:刘善媛。法定代表人:刘维贵。被告:吕红。被告:叶集试验区林鑫大酒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媛与被告吕红、叶集试验区林鑫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红、叶集试验区林鑫大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媛撤回对被告吕红、叶集试验区林鑫大酒店的起诉。审判员 许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晓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