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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审民终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鞍山市鸿锦耐火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蒋荫安与被申请人焦红霞、鞍山市永利耐火原料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鞍山市鸿锦耐火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蒋荫安,焦红霞,鞍山市永利耐火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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