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奉华与孙文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奉华,孙文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杨奉华,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发,男,1966年7月2日出生,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奉华诉被告孙文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奉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杨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