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廖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7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农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公刑诉[2015]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起,被告人廖某甲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廖屋村廖村路19号之一的平房,提供自动麻将台、扑克、桌子,给附近村民用于赌博活动。同年3月11日16时30分,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29人,缴获赌资人民币600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廖某甲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廖某甲的户籍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廖某丁、廖某戊的证言;证人马某乙、廖某己、廖某庚、龚某乙、廖某辛、候某甲、肖某乙、廖某壬、廖某癸、谢某乙、徐某、廖某子、廖某丙、廖某丑、钟某乙、廖某寅、罗某丙、罗某丁、廖某卯、汤某乙、廖某辰、付某、廖某巳、谭某乙、廖某午、廖某未、廖某申、五某、邓某乙、廖某酉、廖某戌、廖某亥、廖某A、廖某B、廖某C、候某乙、罗某戊的证言以及分别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及其指认案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提请本院处理的人民币320元,由于无证据证实是赌资,故本院不作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廖某甲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艾菁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国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